中華奧會運動員委員會選任委員選舉公告
1. 符合參選人資格之運動員為代表我國參加 2008 年北京、2012 年倫敦、2016 年里約夏季奧運會及 2010 年溫哥華、2014 年索契、2018 年平昌冬季奧運會暨 2014 年平昌、2018 年雅加達、巨港亞運會等賽會之選手。
2.符合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為 2008 年北京、2012 年倫敦、2016 年里約夏季奧運會暨 2010 年溫哥華、2014 年索契、2018 年平昌冬季奧運會之選手。
3.上述參選人及選舉人以名列中華奧會該屆夏季、冬季奧運會暨亞運會代表團返國報告書參賽名單為限,若於此賽會期間因違反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(WADA Code)相關之情事而受制裁者,則取消其參選人與選舉人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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